答: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仓储活动,履行备案手续,实施备案管理。本办法所称粮油,包括各类粮食、植物油料和油脂。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,是指粮食仓容规模500吨及以上或食用油罐容规模100吨及以上,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,或者在粮油收购、销售、运输、加工、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。